2022年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04 09:13:55 |   作者: 华体育会登录网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将菏泽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第四元素及图”是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01月07日至2025年01月06日,2019年1月2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22年4月26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案件移送函对山东某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第四菌素”商品的宣传照片和宣传册。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9月10日生产并销售“第四菌素”商品48.52吨。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28.96元,并处罚款41242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案件,当事人经常使用,易造成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品牌淡化。办案机关的严格执法,对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使用具有借鉴意义。

  2022年01月04日,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牡丹南路的某连锁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科技康立生”免疫球蛋白益生菌冻干粉2盒,该产品包装上印有“科技康立生”免疫球蛋白益生菌冻干粉;五大国家专利号:ZL3.X;ZL2.8;ZL0.X;ZL2.1;ZL0.2等字样。其中专利号ZL3.X和ZL0.X未能检索到结果。

  经查,该店负责人韩某于2021年12月通过上门送货的方式以单价50元/盒的价格购进“科技康立生”免疫球蛋白益生菌冻干粉2盒。当事人无法联系到供货商,没办法提供该款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专利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经济价值,有自己的专利已成为不少创新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也对标注有专利的产品表现出更大的信心和购买倾向,在标注专利标识时,需时刻注意该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名称要与产品一致,应当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专利号。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本案值得广大企业引以为戒。本案的查处对经销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民生领域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2022年2月28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成武某副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发放的宣传彩页标注有“山东高速特地,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特地助力冬奥”等字样。当事人提供不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及冬奥字样的使用授权证明材料。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成武某副食超市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没收标注“奥林五环标志,特地助力冬奥”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彩页42页,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没有经过授权违规使用奥运标志进行宣传,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并及时公证固定证据,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打击,有力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对经营者和消费的人起到了警示引导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闺梦令”商标是曹县芸中谁寄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硕注册的25类商品商标和35类服务商标。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开始,在其拼多多店铺“布奇鼠服装旗舰店”上发布“闺梦令”汉服的销售信息,销售平台的内容为“闺梦令原创汉服女唐制改良坷子裙刺绣大袖衫 不见月 仙气春夏正品”,截止2022年3月28日共在该平台销售163件汉服。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开始,在其拼多多店铺“巷子记汉服铺子”上发布“闺梦令”汉服的信息,内容为“闺梦令原创汉服唐制改良坷子裙刺绣大袖衫”,截止2022年3月25日共在该平台销售21件汉服。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拼多多店铺上标注使用“闺梦令”进行宣传销售汉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销售产品宣传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借助他人品牌及商品的知名度,故意混淆和误导相关公众,试图建立起与知名品牌之间的关联性行为,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处对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等不诚信行为予以遏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平竞争秩序。

  “阿尔卑斯”商标是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9年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1月27日至2029年1月27日。

  2022年1月7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单县某副食门市部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着标有 标识的糖果共105袋(规格:20支/袋)。经商标持有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棒棒糖均不是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没收侵权物品,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罚内容表述完整,处罚结果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案的查处,有力的打击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非消极作用,营造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022年2月22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东明县某珠宝店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展厅中间柜台下方储物柜内放有2022年冬奥会标志冰墩墩黄金套链1条,质量6.04克,含金量999‰;冬奥会标志冰墩墩5G金挂坠3个,质量1.41克1个、1.6克2个,含金量999‰。

  经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权利人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冰墩墩5G金挂坠3个、冰墩墩黄金5G足金套链1条,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未经许可而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商业活动的行为,应依法予打击。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阿里巴巴”商标是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保护期至2027年05月06日。

  2022年7月26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转办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阿里巴巴”作为企业名字号注册了“鄄城阿里巴巴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经营,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阿里巴巴”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已将企业名中的字号进行变更。最终,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的首要作用是简单而有效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助于选择自身希望选择的商品或服务。本案中,当事人将他人注册商标“阿里巴巴”作为企业名的字号进行使用,以达到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的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使消费的人误认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阿里巴巴”商标存在特定联系,易使消费的人产生混淆,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必须严厉打击,依照法律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郎”商标是四川省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且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5年7月30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9日。另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又先后注册了“花郎”、“红花郎”、“蓝花郎”、“百花郎”、“橙花郎”、“青花郎”、“紫花郎”、“绿花郎”等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所有人已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使用上述系列商标。

  2022年3月15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移送线索,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与四川省某公司签署协议,将“郎花国®”商标授权该公司使用,贴牌生产、灌装“国花郎”白酒产品,包装材料由当事人提供,并负责销售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郎花国”牌“国花郎浓香型白酒”包装物上突出使用“国花郎”文字,其中“郎”字与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郎”等商标极为近似,易使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郎花国牌“国花郎浓香型白酒”酒类产品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郎”商标白酒系列新产品存在关联,因此导致混淆。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白酒335件、包装物136件,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生产“郎花国”牌“国花郎系列白酒”,主观是借助驰(知)名商标的知名度,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不仅侵犯了有名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有名的公司的利益。对于众多购买的人来说,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认真辨别,别贪图便宜,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龙堌”商标是于某在第44类“按摩”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31年7月27日。2022年4月1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对郓城县某正骨推拿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门店门头牌匾使用名称为“龙固祖传于氏正骨”,自设电子显示屏宣传内容为“龙固祖传于氏正骨、系龙固于家祖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在郓城开设正骨推拿店,门头牌匾设置内容和电子显示屏宣传语中含有和投诉人所拥有注册商标音同且近似的组合词语,轻易造成混淆。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没取得“龙堌”注册商标权益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音同字近似的文字组合成广告语进行宣传,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的查办,既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起到了产源或者服务源混淆现象的预防和惩罚,从而确保注册商标权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消费的人免受欺诈。本案投诉人和当事人虽是同族兄弟,均拥有祖传技艺,情和法面前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警醒使用注册商标经营的从业者进一步学法、守法,再提高法律意识,并严格遵守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促使本区域从业者舍去传统的“家族”、“情感”、“义气”经营之道,掀起学法、守法热潮,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相关义务。

  请求人吉林市某设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1日获得名称为“硅酸盐水泥发泡轻质隔墙板及其制作的过程”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5.3。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经审理,被请求人生产GHS装配式轻质条板内隔墙的工艺流程和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与涉案专利有较大的区别,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方面覆盖原则,被请求人生产的内隔墙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请求人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所称,被请求人产品的名字为酸盐水泥发泡轻质隔墙板(条),侵犯了专利权人专利名称权。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请求人在生产销售环节使用了此名称,合议组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侵犯权利的行为不成立并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的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县两局联合审理涉及新产品的制作的过程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案件时,组织县区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旁听,通过这次审理,一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得到提升,为以后县区办理此类案件,取得了一定经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人常某于2016年4月6日获得名称为一种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专利号为ZL2.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定陶区某塑料制品销售部使用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装置行为,落入了请求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被请求人认为该收集装置是从经销商处购进的,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经审理,认定某塑料制品销售部被控侵权设备技术方案整体上落入涉案专利要求的保护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被请求人认为该收集装置是从经销商处购进的,并不是自己生产,自己使用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即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对侵权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有所警示,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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